關于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工程管理的若干意見[滬建交聯〔2012〕350號]
各區(縣)建設交通委、財政局,各管委會,市級預算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了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規范本市建筑市場,加強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滬府發[2011]1號),進一步整頓規范建筑市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上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法》以及《上海市市級城市維護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滬府[2010]7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對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工程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本市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對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的建設工程,應按上海市年度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執行,接受本市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其中建設工程達到報建限額以上的,還應遵守本市建筑市場管理有關規定,接受本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二、使用財政性資金且達到報建限額以上的建設工程,應納入本市建筑市場管理統一平臺,在市、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報建,并在報建時作統一標識,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進行審核。
集中采購的建設工程,由采購人和市、區集中采購機構憑“工程項目采購需求表”辦理報建及招標手續。
分散采購的建設工程,由采購人自行或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辦理報建及招標手續。
三、城市維護項目中,工程類(改造、大修、中修等)應納入建筑市場管理統一平臺,并接受本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城市維護項目中的整治類、日常維護類(小修、日常養護)、行業管理類等項目,采購人按政府采購相關規定組織采購,并接受本市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采購,列入當年政府采購集中采購貨物類目錄的,執行政府采購的相關規定。
五、承發包管理有關規定: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及以上的建設工程,市、區集中采購機構受預算單位委托,按以下要求進行:
1、招標(采購)信息(公告)和中標結果(公告)同時在上海政府采購網www.zfcg.sh.gov.cn和上海建筑建材業網www.ciac.sh.cn發布。
2、建設工程的開、評標在本市有形建筑市場或集中采購機構開、評標場所進行,市、區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部門應派員監管。
3、評標專家可在上海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或上海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抽取,并逐步實現評標專家庫資源共享。
4、市、區集中采購機構應向市、區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并及時進行有關備案手續。
5、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處理由市、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二)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由采購人自行組織或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采購方式和程序進行采購后,至市、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合同備案手續。
(三)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所涉及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下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至市、區建設行政管理部直接辦理合同備案手續。此外財務監理委托按滬府辦發(2010)41號執行。
六、對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工程,各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各專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履行安全質量監督管理等監管工作。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七、市、區建筑建材業受理部門、招投標監管部門及安全質量監督部門,可與市、區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及集中采購機構就具體事項制訂細則。
八、本規定自二○一二年五月一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二o一二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