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重新公布《長沙市建筑企業勞動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企業勞動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勞保基金)的管理,維護建筑業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含農民工,下同)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縣(市)的勞保基金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業企業,是指建筑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等企業。
第三條 市建設委員會是全市勞保基金監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建設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管理機構負責全市勞保基金的收取、撥付、調劑、使用等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
縣(市)建設局所屬的建設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保基金的代收。
勞動保障、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勞保基金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工程項目的勞保基金按下列標準收取:
(一)房屋建筑為住宅32元/M2(建筑面積),非住宅42元/M2(建筑面積);
(二)非房屋建筑為建安工程造價的3.5%。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項目開工前,向建設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管理機構預繳勞保基金;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后,建設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管理機構應當與建設單位結算勞保基金;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前結清勞保基金。
第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合同工期超過2年,且建筑面積超過20000平方米或建安工程造價超過2000萬元,建設單位不能一次性繳納勞保基金的,可與建設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管理機構簽訂協議,采取分期繳納方式,但分期繳納期限不得超過1年,首次繳納勞保基金不得低于應繳額的50%。
第七條 勞保基金的收支情況應定期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免勞保基金。
第八條 建設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管理機構收取的勞保基金應當繳入非稅收入財政專戶,使用由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湖南省社會保險基金專用收款收據》。
建設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管理機構應設立勞保基金支出專戶,對由非稅收入財政專戶撥入的資金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條 建設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管理機構應按下列標準撥付勞保基金:
(一)已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省內建筑業企業,為收取額的70%;
(二)未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省內建筑業企業,為收取額的35%;
(三)已參加當地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外省來湘建筑業企業,為收取額的35%。
第十條 建筑業企業申請撥付勞保基金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經年審合格的《湖南省建筑業企業勞保基金撥付手冊》(外省建筑業企業除外);
(二)承擔建設工程項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三)外省建筑業企業進湘施工備案登記表及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十一條 勞保基金收取到賬后,對已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省內建筑業企業,可預撥應撥付額的80%,對未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省內建筑業企業和已參加當地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外省來湘建筑業企業不予預撥。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勞保基金的積累和建筑業企業的養老保險情況進行合理調劑。
第十三條 建筑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將其承包范圍內的施工作業活動分包給建筑勞務分包企業的,應當按照建筑勞務分包合同支付勞保基金。
第十四條 建筑業企業應當將勞保基金專戶儲存,用于養老保險,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 建筑業企業與從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必須明確養老保險事項,并依照社會保險政策辦理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繳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勞保基金的使用情況時,有權調閱建筑業企業的有關賬目、報表和相關資料。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欠繳勞保基金的,由建設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管理機構責令其補繳,并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勞保基金。
第十八條 建筑業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設委員會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將勞保基金挪作他用的;
(二)不為從業人員辦理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
(三)不按社會保險政策繳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的;
(四)不按建筑勞務分包合同向分包人支付勞保基金的。
建設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管理機構應收回其《湖南省建筑業企業勞保基金撥付手冊》,停止其勞保基金撥付,待其改正后再予以撥付。
第十九條 減、免或無正當理由不及時撥付勞保基金的,由監察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財政、審計、監察、建設等行政部門應各司其職,加強勞保基金的監督和管理,建立防范風險的機制,并定期進行綜合檢查。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和建設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本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6年10月20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