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產品質量管理基礎工作的通知
滬建市管〔2012〕144號
各區縣散裝水泥管理部門、預拌砂漿生產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規范預拌砂漿的生產管理和質量控制,確保預拌砂漿質量,進一步促進預拌砂漿市場的有序健康發展,現就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加強預拌砂漿產品質量管理基礎工作相關要求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加強預拌砂漿產品質量標準和應用技術規程的執行
(一)預拌砂漿產品質量控制應嚴格執行《預拌砂漿》(GB/T25181-2010)、《預拌砂漿應用技術規程》(DG/TJ 08-502-2012)的要求。
(二)預拌砂漿應按照《預拌砂漿》(GB/T25181-2010)的規定,逐批進行出廠檢驗。產品質保書檢驗項目應與《預拌砂漿》(GB/T25181-2010)規定的出廠檢驗項目一致。
二、加強預拌砂漿生產原材料的質量管理
(一)加強原材料進場復驗
預拌砂漿生產原材料質量控制應嚴格執行《預拌砂漿》(GB/T 25181-2010)、《預拌砂漿應用技術規程》(DG/TJ08-502-2012)的要求,原材料復驗批次應按照《預拌砂漿應用技術規程》(DG/TJ08-502-2012)的規定執行。
(二)禁止使用無證原材料
企業應使用有備案證的水泥、粉煤灰、細集料原材料,在原材料進場時應向供貨方索要產品備案證明和質保書;企業所用保水增稠材料必須通過省級以上的產品鑒定,且保水增稠材料生產企業應具備相應的試驗室。
三、加強預拌砂漿移動筒倉規范化管理
(一)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對提供給建設工程項目使用的預拌砂漿移動筒倉(以下簡稱“筒倉”)應實行統一、規范化的標識管理,筒倉標識應包含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等,禁止同一家生產企業的筒倉印有其他企業標識的行為。
(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在向建設工程項目供應散裝預拌砂漿時只能使用標有自己企業標識的筒倉儲存散裝預拌砂漿,禁止使用標有其他生產企業標識的筒倉。禁止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要求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將散裝預拌砂漿打入標有其他生產企業標識的筒倉內儲存。
(三)筒倉運至施工現場后,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在筒倉附近明示筒倉使用和保養注意事項,并配合施工單位制作材料標識牌,施工單位應及時在材料標識牌上登記預拌砂漿進料時間、數量和品種,以便于使用時進行質量控制。同時,預拌砂漿供應單位應配合施工單位做好筒倉的防揚塵處置工作。
四、加強袋裝干粉砂漿管理
(一)袋裝干混砂漿在貯存過程中不應混入雜物,不同品種和規格型號的干混砂漿應分別貯存,不應混雜。
(二)袋裝干混砂漿應貯存在干燥環境中,應有防雨、防潮、防揚塵措施。裝卸、運輸過程中要防止硬器劃破袋子。
(三)袋裝干混砂漿采用的包裝袋應符合《水泥包裝袋》(GB 9774)的規定。
五、加強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技術文件規范化管理
為進一步規范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技術文件管理,提升企業管理水平,從2013年1月1日起,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使用由上海市建筑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以下簡稱“市市場管理總站”)統一制定的干混砂漿出廠質量證明書(附件1)、干混砂漿14天拉伸粘結強度補報單(附件2)、干混砂漿28天抗壓強度補報單(附件3)和干混普通防水砂漿抗滲壓力補報單(附件4),以及推薦格式的原材料管理臺賬(附件5)、預拌砂漿產品檢驗臺賬(附件6)。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可從上海建筑建材業網站(www.ciac.sh.cn)下載相關附件,自行印制,其中附件1、2、3、4的編號規則為:區簡稱—企業簡稱—印刷編號(示例:閔行區,上海何氏干粉有限公司,印刷編號1000。編號為:閔-何氏-1000)。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在印制附件1、2、3、4后,應向市市場管理總站進行編號備案。
附件:1、干混砂漿出廠質量證明書;
2、干混砂漿14天拉伸粘結強度補報單;
3、干混砂漿28天抗壓強度補報單;
4、干混普通防水砂漿抗滲壓力補報單;
5、原材料管理臺帳(推薦格式);
6、預拌砂漿產品檢驗臺帳(推薦格式)。
上海市建筑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